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称《扶持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实施
(一)省备案管理部门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三部门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经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可牵头参照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每年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2.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名单和奖补建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负责推荐或遴选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推荐专家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已备案企业进行跟踪培育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等事项,落实省备案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
6.完成省备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以省财政厅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为准)。
(2)承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及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1)中介机构应对照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专项报告;在出具专项报告时附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并承诺对本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及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并将其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黑名单。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及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产生;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可推荐报送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评审可以集中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根据《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制定。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
(2)按照《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备案提供便利。
(5)评审期间,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资格,并将其列入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黑名单。
二、备案条件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以有效期年度为准),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已申报经确认未能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省级备案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当年省级培育库。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以上备案条件中所涉指标说明均以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准。
三、备库程序
(一)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网上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并向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网络申报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科技人员名单;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3);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受理专用章)。
(三)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每家企业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及成长情况等进行评价。每名技术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4),每名财务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5),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6)。
(四)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7),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联席会议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对拟入库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扶持奖励
(一)奖补政策
对入库备案企业根据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4个方面满足奖补条件情况进行不同档次奖补。
1. 入库奖补分档标准
奖补条件及具体要求 |
同时满足 条件情况 |
对应奖补标准 |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1项或近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2项;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 3.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创新能力评价达70分以上(不含70分)。 |
1个条件
|
20万元 |
2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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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 |
|
4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
入库企业满足2个条件及以上的,入库奖补标准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比例计算所得奖补金额;上述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小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大于20万元的,按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出库奖补标准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即确认为出库企业,给予出库奖励;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二)奖补程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入库企业名单对每家企业提出奖补建议,形成《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8),并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书面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经审核后联合下达培育奖补计划和承担的省级奖补资金,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五、监督管理
(一)检查
根据备案管理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9)。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复核
对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企业所在设区市备案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格,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四)企业变更事项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提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10),并将打印出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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